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部分協同意見書(節錄)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子儀
大法官 許玉秀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程序法的概念,與歐陸法傳統上的ne bis in idem 原則以及英美法的 Double Jeopardy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相當,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重複之刑事追訴與審判,其主旨在維護法安定性,保障任何經判決有罪或無罪開釋確定者,無庸就同一行為再受一次刑事訴究,而遭受更不利之後果。其次一個目的則在於保護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被告,免於再接受一次訴訟程序的騷擾、折磨、消耗與負擔。法制上之所以發展出一事不再理原則,乃是因為刑事訴訟程序迫使人民暴露於一個公開審查程序,以決定是否對其個人作非價之非難,進而施以處罰,是為確保這種使人難堪,使人之生命與身體可能遭受剝奪之風險的程序,僅能侷限於必要之範圍,並儘可能縝密、徹底地實施,自有必要將針對同一行為所實施之刑事追訴程序加以限制,至多僅允許其作一次之嘗試(auf einen Versuch)。一事不再理原則固未見諸我國憲法明文,但早已蔚為普世原則,並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所明白保障,自無為崇尚自由民主法治之我國憲法排斥之理,解釋上第八條之正當程序或第二十二條之概括條款都有可能是一事不再理原則在我國憲法的落腳處所。
根據前述,可知一事不再理原則僅適用於刑事法領域,秩序罰、懲戒罰或警察罰不適用之。因此,同一行為如分別經刑事訴訟程序與秩序罰程序(或懲戒罰程序)之追訴與處罰,無論孰先孰後,都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虞。也因此,同一流氓行為如經判決有罪或無罪確定,再移送進行感訓處分程序,究竟有無牴觸一事不再理原則,首先就應視不得重複為刑事訴究之「刑事訴究」究竟有無包括檢肅流氓條例之感訓處分程序而定。感訓處分在形式上觀之,固然不屬刑法典上的刑罰或保安處分,但委實說具強烈自由刑色彩,甚至可以說是具加重執行特徵之自由刑。即使不承認是加重的刑事處罰,而依循釋字第384號解釋的見解,主張感訓處分是一種特別法上的保安處分,但由於感訓處分亦長期拘束人民人身自由,程序上亦均應由法院裁判,且其行為矯治與犯罪防制之功能亦與刑罰目的契合,而具密切關係,是將感訓處分程序定性為「刑事訴究」自無疑義。職是,如果同一流氓行為經刑事實體判決確定,無論有罪或無罪,只要再經一次同具「刑事訴究」性質之感訓處分程序,就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問題。
- Feb 02 Sat 2008 14:00
<刑事> 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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