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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  習慣列入物權法定主義 民法修草司院通過
法源編輯室 / 2008-08-14
司法院於今(十四)日召開院會,通過行政院函送會銜之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通則章及所有權章)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通則章及所有權章),
即將函復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修正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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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近日召開院會,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即將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現行條文共三一條,本次草案修正二八條、刪除一條(合併二條文
為一條)、增訂三三條,並調整條文順序,幅度甚鉅,將其中性質相近條文及結成章後,取
其特定範圍法律關係之類屬名稱作為章名,修正後之架構共分為八章,第一章「通則」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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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7-01-25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nid=46695.00

國內法律界知名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涉嫌非法重製全國最大法學資料庫系統「法源法律網」逾十萬筆法學資料,用來建置「月旦法學知識庫」,全案昨(二十四)日偵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作成95年度偵字第22081號、第23632號、第27490號起訴書,以違反著作權法罪嫌起訴「元照」、「大鐸」公司、「元照」公司負責人陳芳琪、總經理萬炳宏及員工等九人。 

台北地檢署表示,這是第一起重製「他人資料庫」的違反著作權案件。「法源法律網」為國內法學界享有卓著聲譽即時且完整的法學資料庫網站,已建置四百多萬筆資料,總字數約一百一十億字,為國內最大且完整的數位法學資料庫。而涉案的元照出版公司是國內知名法律書籍出版社,出版書籍受法律人士廣泛使用,甚至還幫司法機關印製書籍,因此元照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權案,引發法界間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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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 》 卡債族更生至今無人獲准 法官:不守誠信
法源編輯室 / 2008-07-11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nid=6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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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心得] 強制猥褻無罪-- 一錯再錯的新聞媒體
 
一、報導內容:
 
一名廖姓男子被控涉嫌強制猥褻罪,原因是他趁一名小女生躺在床上睡覺時,不僅摟抱她,還對她舌吻五秒鐘。不料,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廖男的行為屬性騷擾範圍,判決強制猥褻部分無罪,而性騷擾部分,則因小女生未提告訴,而公訴不受理。 消息傳出後,也讓婦女同胞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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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王美女為大陸地區人民,並為台灣地區人民雷俊男之合法配偶。王美女依法申請來台團聚獲准,但於入境時,境管人員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以及「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要求其按捺指紋。王美女深感羞辱,拒絕按捺指紋。境管人員即依相關規定廢止其來台團聚之許可,並拒絕其入境。
王美女與雷俊男認為此種「強制大陸人民按捺指紋」之規定侵犯隱私權與人格尊嚴,窮盡所有訴訟途徑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您是某大法官之助理,請依據大法官解釋之先例以及憲法學理,斟酌正反可能之見解後,撰寫初步意見說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是否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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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9  中國時報追訴總統的憲法界限
林鈺雄(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
上之訴究。」上開刑事豁免權,稱為緩(免)訴權,僅是一種暫緩被追訴的特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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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編」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第 9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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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總則編」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第 9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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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法律教育之暑期實習及律師甄選程序

  我國每年法律系畢業之同學甚多,然大多數之同學畢業後均以準備國家考試為唯一出
路,選擇直接赴美國進修深造者則相對有限。而赴美進修深造的同學中,又多半攻讀法學
碩士(LL.M.)以及法學博士(S.J.D.)學位,攻讀法律博士(J.D.)學位者則更數少數
,以致我國每年赴美留學之同學人數雖與對岸相當,然學成之後留在美國執行律師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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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部分協同意見書(節錄)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子儀
                                                                     大法官 許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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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部分協同意見書(節錄)
                                                                             大法官 林子儀
                                                                             大法官 許宗力

    蓋法律明確性原則既在保障人民對其行為是否受法律規範有預見之可能性,則法律規定是否明確,即應以受規範之一般人民是否能理解系爭法律規定之意義,亦即是否能理解該法律規定所要規範之行為態樣,並因此對其行為是否受該法律所規範有預見可能性,作為判斷之標準。至於如何判斷系爭法律規定之意義,是否可為受規範之一般人民所能理解,則應依當時社會之一般人民之文字語言習慣或日常生活經驗,對系爭法律規定的文本予以合理之解釋,能否因此理解該法律規定所要規範之行為態樣,予以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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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舉行之第一二八七次會議中,就行政院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條文,於該院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發生疑義;又立法院是否有權立法實質剝奪行政院院長提名權及總統之任命權,與立法院行使職權,及行政院適用前述之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

解釋爭點

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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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許宗力

Dear年輕的學子們:

在法律系擔任教職多年,有一些感觸,也有一些心得,我很願意利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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