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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民法物權修正精華
案例        本文由許律師提供、節錄於高點重點整理系列《民法概要》
前言                      深入分析學習補充站

為因應日漸複雜之社會交易型態,以及強化擔保物權之經濟功能性,96年民法物權篇特地就擔保物權之內涵做大幅度之修正,其中尤以抵押權章節變動之幅度最為劇烈,除增設『最高限額抵押之』制度外,並新增抵押權之讓與及次序權變動等相關制度,為使考生就新法內容有所瞭解,並能具體將抽象之法條應用於實際之案例,本書乃將新法之內容完整收錄其中,並加以整理歸納相關考題重點,以期能使考生在最短之時間內達成溫故知新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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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擬答
上訴乃當事人或有上訴權人不服下級法院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救濟制度。請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實務見解,解答下列相關問題:
(一) 甲因案對乙提起自訴,歷經一、二、三審判決,二審更審判決後,甲改以丙公司名義,自己為法定代理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
(二) 甲因偽造公文書,經二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其辯護人乙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
(三)

何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甲因開車不慎撞死人,經第一審判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五月,甲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認定甲所犯係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改處有期徒刑六月,第二審判決是否合法?

命題剖析

本題乃林俊益老師所命題。本題第一小題在於若是第一審提起自訴,欲上訴第二審自當需遵守自訴之規定,第二小題在測驗同學對於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三百四十六條之了解程度和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第三小題即不利益變更禁止主要乃針對刑的量而非針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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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

(一) 本題甲已自訴歷經一、二、三審判決,而後提起上訴,由於前案甲都是以自訴的方式進行,所以甲上訴第二審法院自然當然須遵守自訴案件的程序,即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以下有關自訴案件之規定,而本題甲以丙公司名義而自己為法定代理人而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由於上訴須遵守自訴之規定,丙公司和甲並非同一案件之自訴人,丙公司欠缺本案之上訴權,故上訴不合法,法院得為不受理判決。
 
(二) 甲於此乃被告而經二審判決有期徒刑五年,而其辯護人乙以自已的名義提起上訴,是否合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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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7.11【天外債務,別再飛來】劉宏恩

因為父母身後留下債務,稚齡子女在渾然不知的情況下,繼承到上千萬債務,
像這樣天外飛來債務的悲劇近年來不斷發生。法務部雖然在多年前便曾表示要
針對這個問題研修現行民法,卻始終處於「只聞樓梯響」的階段。少數法官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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